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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5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 80 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 4  項考核,各占 25%,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
    計算。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5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 80 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 4  項考核,各占 25%,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
    計算。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5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 80 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 4  項考核,各占 25 %,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
    併計算。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5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八十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四項考核,各占百分之二十五,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
    分合併計算。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5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 80 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四項考核,各占 25 %,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
    計算。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5
五  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八十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四項考核,各占百分之二十五,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
    分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