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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4
四、學業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66% ;技能,占 10%;實習,占 24%。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習所
      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
        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安全
        調查工作、保防工作、諮詢工作各占 5% ,刑事特別法、兩岸情
        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據點工作各占 4% 。
      2.技能:射擊術占 5% ,防身術及搏擊術占 5% 。
      3.實習:第 1  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 2  階段業務
        實習(調查保防業務)各占 12%。
(二)四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6% ;實習,占 24%。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資訊科技、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
        占 12%,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各
        占 7% 。
      2.實習:占 24%。
(三)五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5% ;實習,占 25%。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資訊科技、科技技能各占 10%,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
        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占 8% ,案件偵
        辦工作占 15%。
      2.實習:占 25%。
(四)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如下: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 70%,平時成績占 3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成績
        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 67%,綜合考評成績占 33%,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階段實習計
        畫。
(五)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六)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 5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 1  
      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
      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4
四、學業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66% ;技能,占 10%;實習,占 24%。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習所
      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
        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安全
        調查工作、保防工作、諮詢工作各占 5% ,刑事特別法、兩岸情
        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據點工作各占 4% 。
      2.技能:射擊術占 5% ,防身術及搏擊術占 5% 。
      3.實習:第 1  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 2  階段業務
        實習(調查保防業務)各占 12%。
(二)四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6% ;實習,占 24%。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資訊科技、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
        占 12%,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各
        占 7% 。
      2.實習:占 24%。
(三)五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5% ;實習,占 25%。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資訊科技、科技技能各占 10%,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
        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占 8% ,案件偵
        辦工作占 15%。
      2.實習:占 25%。
(四)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如下: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 70%,平時成績占 3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成績
        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 67%,綜合考評成績占 33%,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階段實習計
        畫。
(五)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六)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 5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 1  
      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
      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4
四、學業成績考核範圍:
(一)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66 %;技
      能,占 10 %;實習,占 24 %。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習所占學
      業成績比例載入當期訓練計畫。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 70 %,平時成績占
        3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
        時成績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 67 %,綜合考評成績占 33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階段實
        習計畫。
(二)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三)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 5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 1  
      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
      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4
四、學業成績考核範圍:
(一)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百分之六十
      六;技能,占百分之十;實習,占百分之二十四。其考核科目及分
      階段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載入當期訓練計畫。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平時成績
        占百分之三十,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
        無平時成績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心得撰寫成績占
        百分之三十,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
        階段實習計畫。
(二)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一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
        之九十計算。
(三)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五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一次為
      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申請
      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
      其他有關資料。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4
四、考核範圍:
(一)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66 %;技
      能,占 10 %;實習,占 24 %。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習所占學
      業成績比例載入當期訓練計畫。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 70 %,平時成績占 3
        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
        成績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 70 %,心得撰寫成績占 3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階段實
        習計畫。
(二)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三)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 5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 1
      次為限。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申請複查成
    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其他有關
    資料。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4
四  學業成績分為專業課程,占百分之七十;技能課程,占百分之十;實
    習,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課程、技能課程之各考核科目成績計算,以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
    十,平時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
    格;不及格者補考一次,經補考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與平時成績
    合併為該科總成績。
    考核之科目及各科目占學業成績之比例,應載入當期訓練計畫。
    各考核科目之考試時間、方式及成績,於考試前及評定後公布之;補
    考亦同。
    實習分二階段考核,各占學業成績百分之十;各階段成績,以實作成
    績占百分之七十,心得撰寫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實作成績與心得撰寫
    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