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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3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 60%  及 40%  ,
    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3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 60%  及 40%,學
    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
    及格。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3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 60 %及 40 %,
    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3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百分之六十及百分
    之四十,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3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 60 %及 40 %,
    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3
三  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百分
    之四十,合併計算。
    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