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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2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2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2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2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2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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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考核方式:
 (一) 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 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