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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法務部所屬機關公文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平時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尊重行政體系,應注意現行之行政系統,不可越級行文。非本部
      直屬機關不可對部直接行文,本部亦不得對非直屬機關直接行文。
      但副本不在此限。
 (二) 以副本行文,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不必
      行文答復。
 (三) 須轉行之公文,本部應行文直屬機關,請其轉行。
 (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均屬本部直屬機關,本部行
      文時應視業務督導性質行文:如業務屬最高法院檢察署督導者,行
      文最高法院檢察署轉行;業務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者,行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行。
民國 89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
一  平時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尊重行政體系,應注意現行之行政系統,不可越級行文。非本部
      直屬機關不可對部直接行文,本部亦不得對非直屬機關直接行文。
      但副本不在此限。
 (二) 以副本行文,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不必
      行文答復。
 (三) 須轉行之公文,本部應行文直屬機關,請其轉行。
 (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均屬本部直屬機關,本部行
      文時應視業務督導性質行文:如業務屬最高法院檢察署督導者,行
      文最高法院檢察署轉行;業務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者,行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