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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4
四、紙本出版品應以 A4 (21x29.5  公分)、菊版八開(21x29  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19x26  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  公分
    )或菊版十六開(15x21  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
    現。但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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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紙本出版品應以 A4 (21x29.5  公分)、菊版八開(21x29  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19x26  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  公分
    )或菊版十六開(15x21  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
    現。但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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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紙本出版品應以 A4 (21x29.5  公分)、菊版八開(21x29  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19x26  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  公分
    )或菊版十六開(15x21  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
    現。但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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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紙本出版品規格如下:
 (一) A4本標準尺寸為高二九‧五公分,寬二一公分。
 (二) 四六版十六開本,標準尺寸為高二六公分,寬一九公分。
 (三) 四六版十八開本,標準尺寸為高二三公分,寬一六公分。
 (四) 菊版十六開本,標準尺寸為高二一公分,寬一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