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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9
十九、出版品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專案分發:由主辦單位依出版品之性質,擬具分發名單,專案簽
        陳核定後自行分送。
  (二)統籌分發:統籌分發對象,包括國家圖書館、相關機關或學校圖
        書資料單位、政府出版品法定寄存圖書館及奉核定之公共圖書館
        等郵寄分發,並得視需要委外辦理。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9
十九、出版品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專案分發:由主辦單位依出版品之性質,擬具分發名單,專案簽
        陳核定後自行分送。
  (二)統籌分發:統籌分發對象,包括國家圖書館、相關機關或學校圖
        書資料單位、政府出版品法定寄存圖書館及奉核定之公共圖書館
        等郵寄分發,並得視需要委外辦理。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17
十七  出版品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 專案分發:由主辦單位依出版品之性質,擬具分發名單,專案簽
        陳核定後自行分送。
   (二) 統籌分發:統籌分發對象,包括國家圖書館、相關機關或學校圖
      書資料單位、政府出版品法定寄存圖書館及奉核定之公共圖書館
        等郵寄分發,並得視需要委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