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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8
十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發行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並依第七條規定,送文化部及國家圖書館各
      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及行政院秘書處各一份。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8
十八、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並依第七條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
      圖書館各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及行政院秘書處各一份。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18
十八、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並依第七條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
      圖書館各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及行政院秘書處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