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發行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並依第七條規定,送文化部及國家圖書館各 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及行政院秘書處各一份。
十八、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並依第七條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 圖書館各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及行政院秘書處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