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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7
十七、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機關內主辦單位應將業務需求量以
      外之出版品移由總務單位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但由主辦
      單位辦理為宜者,不在此限。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7
十七、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機關內主辦單位應將業務需求量以
      外之出版品移由總務單位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但由主辦
      單位辦理為宜者,不在此限。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17
十七、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主辦單位應將業務需求量以外之出
      版品移由總務單位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但由主辦單位辦
      理為宜者,不在此限。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16
十六  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主辦單位應將業務需求量以外之出
      版品移由總務單位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但由主辦單位辦
      理為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