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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5
十五、主辦機關(單位)收到承包商預送樣本(彩色印刷應送大樣)經審
      核樣本符合本部出版品形制(CIS) 規定後,通知承包廠商付原稿
      、原始電子檔、出版品轉製瀏覽與印製用 PDF  檔及紙本二份,自
      行辦理紙本驗收。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5
十五、主辦機關(單位)收到承包商預送樣本(彩色印刷應送大樣)經審
      核樣本符合本部出版品形制(CIS) 規定後,通知承包廠商付原稿
      及原始電子檔,自行辦理紙本驗收,並通知承包廠商依規定將出版
      品轉製瀏覽及印製用 PDF  檔及紙本二份送本部備查。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15
十五、主辦單位收到承包商預送樣本(彩色印刷應送大樣),經確認符合
      規定後,應通知承包廠商付原稿及原始電子檔,自行辦理紙本驗收
      ,並通知承包廠商依規定將出版品轉製覽 PDF  檔二份送採購單位
      辦理驗收。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14
十四  主辦單位收到承包商預送樣本 (彩色印刷應送大樣) ,經確認符合
      規定後,應通知承包廠商付原稿及原始電子檔,自行辦理紙本驗收
      ,並通知承包廠商依規定將出版品轉製覽 PDF  檔二份送採購單位
      辦理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