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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4
十四、主辦機關(單位)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責文
      稿初校,餘由主辦機關(單位)校對,俟總校稿完成後,即通知承
      包廠商付印。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主辦機關(單位)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責文
      稿初校,餘由主辦機關(單位)校對,俟總校稿完成後,即通知承
      包廠商付印。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14
十四、主辦單位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責文稿初校,
      餘由主辦單位校對,俟總校稿完成後,即通知承包廠商付印。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13
十三  主辦單位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責文稿初校,
      餘由主辦單位校對,俟總校稿完成後,即通知承包廠商付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