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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11
十一、主辦機關(單位)於彙整稿件並確認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就委
      外辦理計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量、分發對象及庫存情形等,送會
      專責管理單位(人員),於簽奉核定後,由採購機關(單位)辦理
      招商。
      於文案第一次校對前,主辦機關(單位)應自行使用文化部建置之
      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嗣後應將相關出版品
      書目資料,轉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
      、出版品預行編目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1
十一、主辦機關(單位)於彙整稿件並確認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就委
      外辦理計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量、分發對象及庫存情形等,送會
      專責管理單位(人員),於簽奉核定後,由採購機關(單位)辦理
      招商。
      於文案第一次校對前,主辦機關(單位)應自行使用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網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嗣後
      應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料,轉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
      辦國際標準書號、出版品預行編目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主辦單位於彙整稿件並確認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就委外辦理計
      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量、分發對象及庫存情形等,送會專責管理
      單位(人員),於簽奉核定後,由採購單位辦理招商。
      於文案第一次校對前,主辦單位應自行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網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嗣後應將相關
      出版品書目資料,轉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
      準書號、出版品預行編目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訂定
10
十  主辦單位於彙整稿件並確認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就委外辦理計畫
    或擬印製之規格、數量、分發對象及庫存情形等,送會專責管理單位
     (人員) ,於簽奉核定後,由採購單位辦理招商。於文案第一次校對
    前,主辦單位應自行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置之政府出版
    品網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嗣後應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料,轉送
    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出版品預行編目
    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