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8
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以分三期付款為原則,第一期以契約簽定
    後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以期中報告提出經審查通過後付總額
    之百分之四十;第三期以期未報告審查並修正通過後付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
    各期請款應填具領據,各項費用並應按計畫之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
    作他用,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時,則應提出經費調整對照表,並敘
    明理由,徵得本部或所屬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8
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以分三期付款為原則,第一期以契約簽定
    後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以期中報告提出經審查通過後付總額
    之百分之四十;第三期以期未報告審查並修正通過後付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
    各期請款應填具領據,各項費用並應按計畫之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
    作他用,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時,則應提出經費調整對照表,並敘
    明理由,徵得本部或所屬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8
八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以分三期付款為原則,第一期以契約簽定
    後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以期中報告提出經審查通過後付總額
    之百分之四十;第三期以期未報告審查並修正通過後付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
    各期請款應填具領據,各項費用並應按計畫之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
    作他用,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時,則應提出經費調整對照表,並敘
    明理由,徵得本部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