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4: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4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參考 GRB  系統相關資訊,審慎選定研究主題、委
    託對象及研究人員;評選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計畫主持人之主持研
    究能力外,對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凡計畫主
    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
    上接受本部或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者,該計畫成效列為成效查核重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4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
    會)「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網址:www.grb.gov.tw),
    審慎選定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評選委託對象時,除應審
    酌計畫主持人之主持研究能力外,對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
    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
    慎衡酌考量。凡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
    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部或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者,該計畫成
    效列為成效查核重點。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4
四  本部各單位應參考行政院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 「
    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 (網址: www.grb.gov.tw ) ,審慎
    選定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評選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計
    畫主持人之主持研究能力外,對同一期間 (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
    疊達四個月以上) 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
    酌考量。凡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
    畫,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部委託研究者,該計畫成效列為成效查核
    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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