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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8
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局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或
    另定協議期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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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局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或
    另定協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