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5
五  本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5
五  本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