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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4
四  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
    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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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
    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