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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8
十八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應以指派本局之相關單位人員充訴訟代
      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18
十八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應以指派本局之相關單位人員充訴訟代
      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