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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5
十五  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報請法務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
      員會核議。如有怠於請求權者,相關單位承辦人員應按其情節予以
      懲處。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15
十五  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報請法務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
      員會核議。如有怠於請求權者,相關單位承辦人員應按其情節予以
      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