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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4
十四  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由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簽名或蓋
      章,蓋妥本局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並作成送達
      證書。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14
十四  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由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簽名或蓋
      章,蓋妥本局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並作成送達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