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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 本局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法務部核定 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 本局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法務部核定 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