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  本局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法務部核定
      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  本局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法務部核定
      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