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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審核委員會實施要點 2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人,由調查局副局長,第三處、防制中心、緝
    毒中心、廉政處、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主管或代表及最高法院檢察
    署、法務部檢察司、政風司等單位之代表各一人擔任委員,秘書業務
    由調查局廉政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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