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新聞聯繫人工作執行要點 2
二  執行人員:
 (一) 各外勤處、站、組由秘書兼任「新聞聯繫人」,並受聯絡室之指導
      。
 (二) 新聞聯繫人因故無法執行新聞聯繫工作時,由各外勤處、站、組主
      管指定職務代理人,並書面向聯絡室報備。
民國 78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2
二  執行人員:
 (一) 各外勤處、站、組由秘書兼任「新聞聯繫人」,並受聯絡室之指導
      。
 (二) 新聞聯繫人因故無法執行新聞聯繫工作時,由各外勤處、站、組主
      管指定職務代理人,並書面向聯絡室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