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復有效投訴途徑: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民事糾紛、非本局職掌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覆有效投訴途徑,或按不涉及業務機密原則說明案 件處理情形: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民事糾紛、非本局職掌之刑事案件、其他主管機關管 轄者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四)陳情檢舉人要求回覆或陳情檢舉案件非屬本局職掌,但留有聯絡方 式者。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