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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8
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復有效投訴途徑: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民事糾紛、非本局職掌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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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覆有效投訴途徑,或按不涉及業務機密原則說明案
    件處理情形: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民事糾紛、非本局職掌之刑事案件、其他主管機關管
      轄者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四)陳情檢舉人要求回覆或陳情檢舉案件非屬本局職掌,但留有聯絡方
      式者。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