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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6
六、受理陳情檢舉案件後,應辦理登記,將陳情檢舉之文件、紀錄或筆錄
    及相關資料,以「案」為單元整卷分類,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移由業務主管單位立案管制,並依據其訂定之作業規定及管制期限
    處理,同時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
    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6
六、受理陳情檢舉案件後,應辦理登記,將陳情檢舉之文件、紀錄或筆錄
    及相關資料,以「案」為單元整卷分類,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移由業務主管單位立案管制,並依據其訂定之作業規定及管制期限
    處理,同時視情形辦理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之答覆事項。
民國 84 年 05 月 00 日修正
6
六  注意事項:
 (一) 對長途到局 (處、站、組) 檢舉不法且境遇清寒者,宜酌情簽發補
      助費用,補助款額在聯絡室經費項下列支。
 (二) 接談、受理檢舉案件之人員,除應加強法律素養外,並應注意接談
      技巧,避免引發民眾不良反應。
 (三) 外勤單位所設置專線檢舉電話,其每月基本電話費,可報由聯絡室
      核銷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