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陳情檢舉案件之單位為秘書室、公共事務室及外勤調查處、站, 其受理範圍如次: (一)秘書室受理署明局長、副局長親收之陳情檢舉案件。 (二)公共事務室受理秘書室以外,局本部接獲之陳情檢舉案件;非辦公 時間,由秘書室之總值日輪值人員受理。 (三)外勤調查處、站負責受理轄區內陳情檢舉案件。
五、受理陳情檢舉案件之單位為機要室、秘書室、聯絡室及外勤處、站、 組,其受理範圍如次: (一)機要室受理署明局長、副局長親收之陳情檢舉案件。 (二)聯絡室受理機要室以外,局本部所接獲之陳情檢舉案件;非辦公時 間,由秘書室之總值日輪值人員受理。 (三)外勤處、站、組負責受理轄區內陳情檢舉案件。
五 獎懲: (一) 局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依據內外勤受理密告檢舉案件資料,因而偵 破重大不法案件者,於辦理請獎時,對原始受理人員應給予適當獎 勵。 (二) 內外勤單位受理密告檢舉資料人員,未依處理程序規定辦理,造成 重大違誤情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應個案提出檢討,移由督察室查 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