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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5
五、受理陳情檢舉案件之單位為秘書室、公共事務室及外勤調查處、站,
    其受理範圍如次:
(一)秘書室受理署明局長、副局長親收之陳情檢舉案件。
(二)公共事務室受理秘書室以外,局本部接獲之陳情檢舉案件;非辦公
      時間,由秘書室之總值日輪值人員受理。
(三)外勤調查處、站負責受理轄區內陳情檢舉案件。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5
五、受理陳情檢舉案件之單位為機要室、秘書室、聯絡室及外勤處、站、
    組,其受理範圍如次:
(一)機要室受理署明局長、副局長親收之陳情檢舉案件。
(二)聯絡室受理機要室以外,局本部所接獲之陳情檢舉案件;非辦公時
      間,由秘書室之總值日輪值人員受理。
(三)外勤處、站、組負責受理轄區內陳情檢舉案件。
民國 84 年 05 月 00 日修正
5
五  獎懲:
 (一) 局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依據內外勤受理密告檢舉案件資料,因而偵
      破重大不法案件者,於辦理請獎時,對原始受理人員應給予適當獎
      勵。
 (二) 內外勤單位受理密告檢舉資料人員,未依處理程序規定辦理,造成
      重大違誤情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應個案提出檢討,移由督察室查
      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