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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3
三、陳情檢舉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本要點所稱聯
    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3
三、陳情檢舉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信函、傳真及電子郵件。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民國 84 年 05 月 00 日修正
3
三  做法:
 (一) 案件處理:
      1 本局職掌範圍之密告檢舉案件,除由局長、副局長逕交各業務主
        管單位查處者由機要室依文書處理程序辦理外,餘均由聯絡室審
        查后,依業務性質,移請相關單位處理。
      2 凡不屬於本局職掌範圍之密告檢舉案件,聯絡室於審查后,處理
        原則如次:
      (1) 已繫屬法院之案件或尚未繫屬法院之民刑事案件,由聯絡室酌
          情婉告其有效之投訴途徑。
      (2) 經法院審判或政府機關處理之案件,如有重大違失者,移請相
          關業務單位參處。
      (3) 私人請求鑑定事項屬於協助其本人解決疑難,而不涉及其他關
          係人之權益時,可本便民原則,酌情予以受理,若不能受理,
          由第六處婉覆。
      3 業務單位應主動就檢舉案件 (或在受檢舉人之查詢時) ,在不涉
        及業務機密情形下,予以口頭或電話婉告檢舉人,並予註記,必
        要時得以聯絡室名義函覆,務使本局受理檢舉業務得以昭信社會
        大眾。
 (二) 執行分工:聯絡室負責辦理局本部密告檢舉陳情案件 (包括信函、
      電話、及親自密告檢舉) 之拆封、登記、接談、紀錄、與初步審查
      ,外勤處、站、組負責轄區內密告檢舉案件之處理,其處理依后列
      規定辦理:
      1 親自檢舉:
      (1) 局本部由聯絡室派員初步接談,如認有深入瞭解案情之必要時
          ,則洽請業務主管單位指派人員洽談及製作紀錄 (或筆錄) ,
          上班時間外則由急情中心值日人員負責受理,於次日將檢舉資
          料移送聯絡室依規定程序處理。
      (2) 外勤處、站、組由秘書或主管指定之人員 (上班時間外由值日
          人員) 會同業務承辦人員接談、紀錄,其檢舉內容係本局職掌
          者請填寫「○○處站組受理檢舉案件報備表」 (如附表一) ,
          於三小時內以保密方式電傳局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督導管制並迅
          速處理給予答覆;其檢舉內容非屬本局職掌之案件,應經由主
          管核准迅速婉覆正確有效之投訴途徑后逕行列參,並按月列入
          受理陳情檢舉案件月報表后送聯絡室。
      2 電話檢舉:
      (1) 局本部由聯絡室人員接聽並紀錄 (紀錄表如附表二) ,上班時
          間外,則將所有檢舉專線電話接撥總值日官室,由值班人員負
          責受理,於次日將檢舉資料移送聯絡室依規定程序處理。
      (2) 外勤處、站組由值日人員 (或業務承辦人) 負責接聽紀錄,其
          檢舉內容係本局職掌案件請埴寫「○○處站組受理檢舉案件報
          備表」,於三小時內以保密方式電傳局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督導
          管制並迅速處理給予答覆;其檢舉內容非屬本局職掌之案件,
          應婉覆正確有效之投訴途徑。並應做成紀錄,按月列表送聯絡
          室。
      (3) 通信檢舉:悉依文書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