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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11
十一、檢舉案件內容具體且有查證路線者,雖未具姓名或聯絡方式資料,
      或雖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受理單位仍應按檢舉案件處理方式辦理。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11
十一、陳情檢舉內容具體且有查證路線者,雖未具姓名或聯絡方式資料,
      或雖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受理單位仍應按陳情檢舉案件處理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