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實施方案 5伍 過渡時期之實施方案
一 先選擇小型地方法院檢察署五至六個開始實施專責蒞庭制,並優先給
予補充人力,俟檢察官缺額完全補足後,再評估進一步之人力需求,
擴編員額,以逐步落實至大型地方法院檢察署。 (實施時程:八十九
年六月開始實施)
二 未實施專責蒞庭制之地檢署,就重大刑案、貪瀆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
等案件之蒞庭,以由原起訴檢察官蒞庭為原則,必要時並應由蒞庭檢
察官提出辯論意旨書。如原起訴檢察官不能親自蒞庭時,應由檢察長
指定適當之檢察官蒞庭。案件繁雜時,檢察長並得指派數名檢察官共
同蒞庭。 (實施時程:即日起即可開始實施)
三 加強一、二審檢察官之連繫,使二審檢察官之蒞庭功能得以延續。 (
實施時程:有關加強一、二審連繫部分自即日起即可開始實施)
應要求二審檢察官於蒞庭前於認有必要時,應與一審原起訴檢察官連
繫,請一審檢察官提供意見,協助了解案情,以利其蒞庭,並可考慮
以折抵辦案件數方式,鼓勵檢察官多提出理由書以提高蒞庭成效。
四 訂定檢察官蒞庭規則或要點 (八十七年六月底前訂定完成)
按本部曾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指定最高法院檢察署研擬「各級檢察官
蒞庭論告注意要點」草案,並函請各檢察署就該草案規定之內容表示
意見,目前仍尚未定案,本部將再參酌前述改善蒞庭成效之方法,再
予修正補充,惟如所訂之檢察官蒞庭規則內容僅重在對蒞庭檢察官執
行職務時應遵守之規範,而未及於法庭中法官與檢察官間之互動關係
及院檢就蒞庭事務之聯繫事項,則該規則勢必無法作為院檢雙方共同
遵行之準則。而觀之現行蒞庭實務,並非加強檢察官之蒞庭訓練即可
竟其功,尚需法院之充分配合始可。以現況而言,審判之法官對蒞庭
檢察官經常視而不見,未給予檢察官應有之表示意見及詰問被告之機
會,亦不對檢察官提示證據,且實務上經常可見法官為免訴訟遲滯,
而先行調查證據完畢,再全部「集中」作最後辯論程序,使檢察官完
全未參與正常之辯論程序,扭曲蒞庭之意義,凡此均需有相關之規定
予以規範,始能確實落實蒞庭。故本部雖自訂檢察官蒞庭的規則,但
仍須再與司法院洽商訂定一雙方可共同遵循之蒞庭規則,始能真正改
善蒞庭之現狀。此部分將由本部與司法院先行透過院、部會談取得原
則性之共識後,再進行訂定院、檢雙方共同遵循之蒞庭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