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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 5
五  各單位對於新聞報導內容認有提出澄清或更正之必要時,除應掌握時
    機外,並宜提出具體證據或表明堅定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且平和文
    句陳述,避免語帶情緒,造成困擾。處理方式上建議採:
 (一) 及時提出澄清說明函或更正函,送請該大眾傳播媒體澄清更正。必
      要時並應致電該大眾傳播媒體總編輯等高級主管,以示慎重。
 (二) 由部長、政務次長 (發言人) 或業務主管召開記者會公開澄清說明
      。
 (三) 由業務承辦人員撰文以讀者投書方式進行,並由秘書室協調刊登事
      宜。
 (四) 若報導中雖有錯誤,但影響不大,可透過秘書室直接與撰稿記者溝
      通,使其瞭解,避免事件擴大。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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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單位對於新聞報導內容認有提出澄清或更正之必要時,除應掌握時
    機外,並宜提出具體證據或表明堅定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且平和文
    句陳述,避免語帶情緒,造成困擾。處理方式上建議採:
 (一) 及時提出澄清說明函或更正函,送請該大眾傳播媒體澄清更正。必
      要時並應致電該大眾傳播媒體總編輯等高級主管,以示慎重。
 (二) 由部長、政務次長 (發言人) 或業務主管召開記者會公開澄清說明
      。
 (三) 由業務承辦人員撰文以讀者投書方式進行,並由秘書室協調刊登事
      宜。
 (四) 若報導中雖有錯誤,但影響不大,可透過秘書室直接與撰稿記者溝
      通,使其瞭解,避免事件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