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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 3
三  各單位主管與大眾傳播媒體記者間應加強溝通與聯繫,建立良好互動
    關係,伺機說明本部各項施政理念與構想,減低相互間認知上之差距
    。如發現大眾傳播媒體記者有做與事實不符報導傾向時,並應即時詳
    予說明,以求化解;如仍未能化解時,則應要求將本部意見納入其文
    稿做平衡報導。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3
三  各單位主管與大眾傳播媒體記者間應加強溝通與聯繫,建立良好互動
    關係,伺機說明本部各項施政理念與構想,減低相互間認知上之差距
    。如發現大眾傳播媒體記者有做與事實不符報導傾向時,並應即時詳
    予說明,以求化解;如仍未能化解時,則應要求將本部意見納入其文
    稿做平衡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