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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 2
二  各單位召開會議前應詳實填寫「會議新聞處理單」 (詳附件二) ,併
    同開會通知副送秘書室,以加強新聞之處理與運用,會議後並應審酌
    會議情形,就會議具體結論摘要擬妥參考資料,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記
    者參考。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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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單位召開會議前應詳實填寫「會議新聞處理單」 (詳附件二) ,併
    同開會通知副送秘書室,以加強新聞之處理與運用,會議後並應審酌
    會議情形,就會議具體結論摘要擬妥參考資料,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記
    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