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辦理外國律師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表 1┌──────────────────────────────┐
│法務部辦理外國律師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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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備 文 件 │申請費用│法務部處理期間│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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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書一式兩份 (格式│新台幣壹│自法務部收件日│應備文件│
│ 如附件) │仟伍百元│起二十日,但檢│第四項及│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具之文件記載不│第五項之│
│三 申請人最近二吋半身相│ │詳或不符規定,│文件如係│
│ 片四張。 │ │經通知限期補正│外文文件│
│四 符合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者,不在此限。│,應附繳│
│ 之三所定資格之證明文│ │ │中文譯本│
│ 件。 │ │ │,並經中│
│五 由原資格國主管機關、│ │ │華民國駐│
│ 法院或律師公會出具執│ │ │外使領館│
│ 業許可或無不得執業情│ │ │、代表處│
│ 形之証明文件。 │ │ │、辦事處│
│ │ │ │或其他經│
│ │ │ │政府授權│
│ │ │ │之機構或│
│ │ │ │中華民國│
│ │ │ │國內公證│
│ │ │ │人之驗、│
│ │ │ │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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