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行政程序之開始 (1) 注意是否依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34 但書) ? (2) 人民得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之事項有哪些?其中有哪些應以書面 提出申請者?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應作成紀錄 (§35) 。 (3) 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收發人員對以掛號提出者應注意郵戳之保 留,承辦人員應將信封附卷存證 (§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