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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4
四  迴避作業程序
  (1)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得提出意見書 (§33Ⅱ) 。
  (2) 受理申請迴避之處理程序、覆決程序 (§33) 。
  (3) 應行迴避之人員 (§32、§33  之公務員,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
      個人或團體辦理業務相關人員及任務編組之外聘委員涉及公權力行
      使者) 。
  (4) 命公務員迴避之處理規定 (§33Ⅴ)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