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行政指導 (1) 各機關應檢視目前有無行政指導事項?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否 相符?未來有那些行政行為得擬定為行政指導? (2) 行政機關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 絕指導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166) 。 (3) 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該明示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書面時,原則上應提供書面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