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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10
十  本法之送達
    (1) 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68Ⅰ) 。
    (2) 電子文件送達之合法性 (§68Ⅱ) 。
    (3)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因證明之必
        要得製作送達證書 (§68Ⅲ、§76) 。承辦人對於上開案件應填
        具送達證書,請收發人員黏貼於信封,並以掛號為之,請檢視何
        種文書屬此類?郵政機關交回送達證書後,應交承辦人附卷。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