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人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點收,經點收後,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八 當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點收,經點收後,閱覽室專負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