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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7
七、申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複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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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