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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6
六、申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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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當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