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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5
五、申請人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
(二)裝訂之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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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對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
 (二) 裝訂之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 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