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4
四、申請人憑核准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3
三 當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