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4
四、申請人憑核准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3
三  當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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