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3
三、申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 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2
二 當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 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