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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政府資訊公
    開法有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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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