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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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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