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8
八 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