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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座談會於參觀完畢後舉行,承辦機關應藉此機會聽取參觀人員綜合意
    見供作日後執行業務之參考。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6
六  座談會於參觀完畢後舉行,承辦機關應藉此機會聽取參觀人員綜合意
    見供作日後執行業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