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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為易於掌控參觀時之秩序及避免發生不必要戒護問題,承辦機關得準
    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之相
    關規定,於參觀前先行講解應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2
二  為易於掌控參觀時之秩序及避免發生不必要戒護問題,承辦機關得準
    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之相
    關規定,於參觀前先行講解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