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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承辦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
    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接受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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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辦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
    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接受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