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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9
九  對於應由專組辦理之案件,檢察長於依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
    案實施要點指定檢察官協同辦案時,原則上應指定同一專組之檢察官
    協辦。但案件性質如涉及二以上專組之業務者,得由檢察長指定適合
    之專組檢察官偵辦;必要時亦得由二以上之專組檢察官協同偵辦。
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9
九  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於審核司法警察
    機關聲請搜索票、拘票及通訊監察書時,如係屬專組業務之案件,應
    於核發搜索票、拘票或通訊監察書前,知會該專組組長或副組長。但
    情況急迫或夜間值勤無法知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