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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7
七  除檢肅黑金專組外,其他專組檢察官得由檢察長視各組業務之狀況及
    專組案件之難易程度,分配輪辦其他案件,以使各專組間之案件負荷
    及辦案成績之計算合理均衡。
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7
七  對於應由專組辦理之案件,檢察長於依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
    案實施要點指定檢察官協同辦案時,原則上應指定同一專組之檢察官
    協辦之,但案件涉及二以上專組之業務者,得指定其他專組檢察官協
    辦之。